离婚案件中通常会存在丈夫并不是孩子的生父的情形。比如,母亲在婚前已经怀孕,在婚后与另一位男子发生关系而怀孕,或通过捐赠的精子以人工方式受孕等。那么丈夫能否以子女是“私生子”(Adulterine Bastard),不是“自己的孩子”为由而拒绝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责任呢?
在美国,许多州都在其法律中规定,不论生父是谁,丈夫即被推断为在婚姻期间所生育子女的父亲。而这一父子关系的推断是具有决定性的,只要父子关系成立,丈夫即负有抚养责任。
以下,简要地列出了法律上属于父子关系的不同情形以及各种情形下父亲的抚养义务:
(一)指认的父亲(Acknowledged Father)
被指认的父亲是孩子的生父(Biological Father),孩子的父母没有结婚,后通过父亲的承认或父母双方的协议确定父子关系。被指认的父亲必须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
(二)推断的父亲(Presumed Father)
在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情况下,男方即被推断为是孩子的父亲(除非能够证明不属于以下情况):
● 孩子为胎儿期间或出生时,与孩子的母亲处于婚姻关系中;不过,在某些州,如果妻子怀孕时,双方已经分居,则不被推断为是该子女的父亲。
● 曾试图和孩子的母亲结婚(即使该婚姻为无效婚姻),在该“婚姻”存续期间,母亲受孕或孩子出生。
● 孩子出生后,与孩子的母亲结婚,并同意在孩子出生证明的“父亲”一栏内填写自己的姓名或同意抚养孩子。
● 把孩子带到家中抚养,并对外声称是自己的子女。
在某些州,推断的父子关系(Presumed Paternity)具有决定性,也就是说即使由血样测试获得相反的结论,父子关系仍然成立。推断的父亲也必须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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