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9年一本名为《欺世害人的李洪志及其“发伦功”》的书籍,由北京新星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指受中国公安部通缉的非法组织“发伦大法研究会”会长李洪志,不仅利用“发伦功”敛取大量不义之财,而且涉嫌逃税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
该书披露,据有关部门初步查证,一九九二年五月至一九九四年底,李洪志本人或伙同他人以开办“发伦功”培训班的名义,通过办“发伦功”学习班五十六期就收取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这些收入大部分没有纳税。
  另外,一九九六年下半年至一九九七年上半年,“发伦大法研究会”的骨干姚某主持走私香港版“发伦功”图书在北京销售,初步查实,销售这批图书得款五百四十万元人民币,汇到了李洪志在境外的发伦功书籍出版发行代理人纪烈武提供的帐上。据纪烈武介绍,海外书款全归李洪志。据可靠证据,李洪志在境外银行有巨额存款,涉嫌进行逃税洗钱犯罪活动。
  据称,李洪志非法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制作、出版、发行、销售“发伦功”书籍、音像制品、服装及其他练功物品。发伦功武汉总站负责人开办的武汉深深集团公司,非法出版有关“发伦功”的书籍和音像资料,得款八千三百万元,按其与李洪志签订的合同,除支付李洪志清稿费、校对费等外,还要将总码洋的百分之八交李洪志。一九九八年七月前,该公司已先后上交李洪志和“发伦大法研究会”一百二十万元人民币和一万美元,李洪志未交纳过个人所得税款。
  书中指出,“山东科技文化服务中心”主要出版“发伦功”的音像制品,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以来的五年中,“服务中心”营业额为二千多万元,利润八百三十余万元。该“服务中心”与李洪志约定,李提取其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应实得一百二十四万余元,经查实,该“服务中心”已交“发伦大法研究会”七十万元,给李洪志本人九万元,并为李洪志购买桑塔纳小轿车一部。李洪志本人所得没有纳税。
  经查证,一九九六年四月六日,李洪志在吉林省长春市购买住房一幢,价值三十一点一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应缴纳契税一点八七万元,李洪志采取伪造购房合同的手段,隐瞒房产价值十七点八万元,偷税一点零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