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每逢选举中国国民党的政党竞争者民主进步党总是攻击中国国民党所拥有的财产及其处理的情况,民进党企图将党产问题固定成为选举时的永远包袱,不准合法转让,而且要以溯及既往的方式,企图以订立特别条例来实施清算斗争,逼迫国民党宣布政党破产,这是政治运用上的策略,然问题的背后是中国国民党到底是如何处理党产?处理的程序如何?而政党的财产又该如何以法律来加以规范?本文藉由一场中国国民党行政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哲琛先生的演讲所引发的问题意识,以平实的态度来说明及探讨中国国民党的财产处理情况,希望能让外界更加真实地了解,勿以讹传讹造成不实言论,政党是一个社团法人,必须受到现有的法律规范,然在政党法缺乏规范的情况下,更彰显出法制化的重要性,当然党产问题有许多书面资料早已付之阙如,主其事者多半已经不在其位或已仙逝,更添加许多在民进党要求下中国国民党举证责任的困难,这是党产问题研究的最大研究限制,并且目前尚有许多司法官司正在进行中,这都是本文的研究限制。
二、中国国民党党产取得的历史因素与阶段性分类
中国国民党党产究竟从何而来?许多人不加思索地说从大陆带到台湾的,但问题的本质有那么简单化约成带过来的吗?国民党拥有财产彷佛成为历史的原罪与选举时甩不掉的包袱,平心来说,国民党党产正是因为国共两党战乱的历史遗绪所造成的,来自当初革命时期海内外华人的捐献赞助,国民党播迁来台后,两蒋主政时期党国一体化,从早期的军政历经训政、宪政时期,这一个时期是国民党党产之主要取得期,配合当时台湾经济的发展,土改政策的成功,所带来的财富,使得国民党的财产也迅速累积,到了2000年国民党在政党轮替后,党产问题因为政治权力的丧失,使得党产问题更成为民进党斗争批判清算的工具,处分中央党部还惹来贱卖的恶名,民进党不断假借转型正义来区别自己与不公义国民党的差别。党产问题有复杂的历史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及经济问题,要说清楚讲明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依照中国国民党在说帖《面对历史向全民交代中国国民党党产总说明》中,依时间的序列分成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50-1988)两蒋主政党国一体便宜行事时期
在此阶段,当时台湾主政的国民党为了促进台湾的经济建设、便于党国一体的决策方便、协助民众解决问题,因此党机器便辅助公权力,使其便于推行政令及各项宣传工作,当时国民党的党产便透过行政程序,完全依法处理,当时主要取得党产的管道有转帐拨用、地方政府赠与及拨归日产戏院,从今日的眼光来看这些取得途径,具有合法性,或许合理性尚存争议,但当时的时代背景,必须是今日处理党产问题所不能忽略的,国民党参与台湾众多大企业的投资,也快速累积自己的资本。
〈二〉第二阶段:(1988-2000)李登辉主政党政一元政商合作时期
在此阶段正是国民党投资最活跃的时期,当时的国民党,承续经济发展的成果,伴随民主化发展,国民党开始积极介入股市、房市,产生了一些弊病,也引发国民党与民争利的抱怨声,国民党更纾困不善企业因此产生庞大的亏损,党产实质资产不停地减少,当时的国民党,为了保存政治上的权力,必须和地方派系势力结合,也给外界不好的观感,后来李登辉离开国民党,所有的责任一概推掉。
〈三〉第三阶段:(1988-2000)连马吴主政清理党产诚实面对时期
因应下野后民进党不断地批评与炒作,国民党开始正视面对党产问题,包括所有的历史问题与法律问题,一系列的处置动作,透过律师及会计师工会等社会公权力之进行全面的检视,以昭公信,但是民进党等仍旧没放过国民党,不断地攻击国民党党产,从连主席开始至马主席吴主席,都是认为应该有决心地诚实面对,行管会在主席交代下,努力地加快党产处理的脚步。
综上,便是中国国民党党产取得的历史因素与阶段性分类说明。
三、中国国民党党产的处理原则及方式
由于国民党的党产具有历史性,要处理起来平心静气来说有其复杂程度,党产问题具有法律性、政治性及经济性,在操作上有其困难性及敏感性,夹杂着政治斗争及清算,因此处理党产问题必须格外小心,依《面对历史向全民交代中国国民党党产总说明》一书中,中国国民党处理党产秉持之原则为合法性、合理性、公益性及公开性四大原则。笔者认为过去的国民党党产取得有合法性但合理性不足,但今日处理则兼具合法性、合理性及真实性,国民党为了符合民主潮流对政党期待及民意的期待,将以回赠的方式来处理,惟希望不溯及既往,若发生任何争议可透过司法机关来审理,若有法制不完备之处则交由立法机关来处理。
四、党产问题所带来的法律启示与省思
从上讨论,我们可以知道党产问题是一个制度性问题,是一个法律规范问题,也是一个政党必须坦诚面对人民的道德问题,党产问题不可避免其政治敏感性,但也不可规避其监督,笔者认为它所带来的法律启示是:
1、制度规范化:对于国民党党产,不需要个别立法特别处理,民进党与其推政党不当财产取得条例,不如落实政党法的规范,只要健全政党法,对于政党组织、经费及活动都加以明确的规范,那么民进党也不必担心外界批评为了清算斗争国民党而不择手段。
2.分权化:对于国民党党产的裁判与调查权,不应由行政机关来处理,而应该以司法机关来处理,以避免行政干预司法之不良观感。
3、持续化监督:对于任何一个政党,司法机关及人民都应该持续地监督,如发现不法之处应以司法来处置,以健全政党发展。
4、公开透明化:对于任何一个政党党产的处理,都应该公开透明化,以便人民判断了解,勿流于黑箱作业,诚实面对是党产问题处理最好办法。
从国民党的党产处理中,给笔者的省思是:
1、政党能否拥有财产?
笔者认为政党当然可以拥有财产,否则日常开销该如何解决,政党所拥有的财产应限于个人及团体一定金额的捐赠、党费收入、补助收入,政党绝不能经营事业,要做到利益回避,避免利益输送,毕竟政党是以公益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
2、政党清算是否该溯及既往?
笔者认为要考虑财产取得的来源及时代背景,要回到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有关民刑法及行政法规之规定,另外举证责任部分也应回归一般法律的规定。
3、政党财产及相关信息是否公开?
笔者认为政党财产的总额及相关信息必须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更要上网接受全民的检验。
4、政党财产是否应该与政府财产分开?
笔者认为党政财产必须分开,以杜绝日后的争议。
总之,上述是笔者对于政党财产处理的一些粗浅看法,希望由国民党的个案讨论中,少一些政治清算的影子,多一些法律制度的规范,以便能够理性讨论沟通。
本文引自:
http://blog.people.com.cn/blog/log/showlog...p;site_id=29593
看后观:看了这篇文章才知道政党(社会团体)是有自己的财产的,国家财产是人民的。
北 京 李 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