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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本人将起诉状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2007年4月16日本人打电话询问,立案庭周法官说本案不受著作权法管理,我说民法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条款,不受著作权法影响,提出《国家统一法》作为本人研究成果具有知识产权,周法官打断我的话,说法律她都知道,之后放下电话。本人继续打电话联系。2007年4月18日周法官接电话说让我继续等通知或裁定书。
本案的实体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二十一条、一百零一条等法律条款。
本案的程序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等法律条款。
本案是公民权利诉讼,实质含义是本人代表中国人民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相应公民权利条款进行的诉讼。
三、2007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本人首创提出《国家统一法》具有世界性知识产权的意义,对世界各国都有借鉴意义。联合国组织、世界各国政府有维护知识产权的责任与义务;也有确认知识产权的责任与义务。本案核心知识产权性质毫无疑问。本人相信中国人民、海外华人、世界各国人民同样希望确认是本人一个中国平民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还是中国人大代表、教授、教育局长周洪宇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
2007年4月26日是本人提交起诉状一个月,本人打电话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周法官说根据上级指示不受理也不给不受理裁定书。
四、2007年4月28日本人将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信件传真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4月29日再次将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信件传真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2007年4月26日至2007年4月30日本人一直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系,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办事。
六、2007年5月1日本人将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信件相应内容的信件在辽宁省邮政局北站路营业厅特快专递寄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ER425187537CN)、全国人大吴邦国委员长(ER425187510CN)、国务院总理温家宝(ER425187554CN)、国家主席胡锦涛(ER425187347CN)。
请中国国家主席、中国政府、中国人大、中国法院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严!





李文利
2007年5月2日于中国辽宁



(附件一份,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信函)

guardfriend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秦正安院长:

本人2007年3月26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本人相应文件,违反法律。现在相应法院电话打不通。
请北京高人民法院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法院尊严,坚决纠正违法行为!




李文利

2007年4月27日
guardfriend
本案的实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的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本案的其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 缔约方应保证其国内法律能够提供如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侵犯本协议所述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包括制止侵权的及时法律救济和防止进一步侵权的法律救济。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是合理的和公平的。这些程序不应过分复杂,也不应收费过高或者包含不合理的时间限制或无保障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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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布(二十六)



 

 

李文利

 

 

 

 

 

2007年7月

 

 

 

 

目 录

 

第一章 2007年上半年

第二章 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章 致中国北京法院

第四章 周洪宇有关的弊案

第五章 真相(三)

第六章 致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

第七章 本文的提交

第八章 本人要求

 

 

第一章 2007年上半年

 

当一个人处在特殊时期,他不了解自己历史的真相,他只能把它记录下来。

2007年1月1日本人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有关证据(2002年1月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统一法》特快专递(2006.12复印)、2002年1月

北京邮电管理局回复本人查询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统一法》特快专递的邮件查单(2006.12复印)、2002年1月北京邮电管理局回复本

人查询建议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统一法》特快专递的邮件查单的信封(2006.12复印)、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 北青网-青年论坛-热点时评

2002-1-29 13:57(2006.12复印))即我发布(二十三)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挂信0050)、中国国务院总理温

家宝(挂信0049)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0052)中国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挂信0048)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挂信0065)中国公安部(挂信0051)中国安全部(挂信0053)人民日报社(挂信0061)新华社(挂信0047)周洪宇(挂信0067)中国香港特

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挂信0054)美国大使馆(挂信0069)英国大使馆(挂信0055)法国大使馆(挂信0060)联合国劳工组织(挂信0072)联

合国教科文组织(挂信0063)美国广播公司(挂信0057)英国广播公司(挂信0074)路透社(挂信0073)等。

2007年1月11日、2007年1月21日、2007年2月1日、2007年2月11日连续寄信给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挂信0065)、(挂信0756)、(

挂信0439)、(挂信0781)、(挂信0093)请求对“本人请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确认:是本人一个普通平民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

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还是人大代表、教授、教育局长周洪宇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统一法?”给予答复。

2007年2月21日《人生三十七》一书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挂信0327)、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挂信(0326)中国全

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0325)中国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挂信0324)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挂信0323)中国公安部

(挂信0322)中国安全部(挂信0321)中国科技部(挂信0319)中国科协(挂信0329)、中国科学院(挂信0328)、中国工程院(挂信0330)

气象出版社(挂信0317)、海洋出版社(挂信0318)、北京大学(挂信0335)、清华大学(挂信0336)人民日报社(挂信0349)新华社(挂信

0350)中国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挂信0337)美国大使馆(挂信0339)英国大使馆(挂信0338)法国大使馆(挂信0334)加拿大大使馆

(挂信0341)、澳大利亚大使馆(挂信0340)、德国大使馆(挂信0345)、日本国大使馆(挂信0344)、瑞典大使馆(挂信0343)、意大利大

使馆(挂信0342)联合国劳工组织(挂信033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挂信0333)美国广播公司(挂信0351)英国广播公司(挂信0352)路透社

(挂信0355)以及寄给全国人大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

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等。

2007年3月1日将请求对“本人请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确认:是本人一个普通平民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

还是人大代表、教授、教育局长周洪宇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统一法?”给予答复的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全国人大常务委

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0646)、副委员长王兆国(挂信0647)、李铁映(挂信0648)、司马义·艾买提(挂信0649)、何鲁丽(挂信0650)

、丁石孙(挂信0651)、成思危(挂信0652)、许嘉璐(挂信0653)、蒋正华(挂信0654)、顾秀莲(挂信0655)、热地(挂信0656)、盛华

仁(挂信0657)、路甬祥(挂信0658)、乌云其木格(挂信0659)、韩启德(挂信0660)、傅铁山(挂信0661)。

2007年3月21日将我发布(二十四)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ER456301855CN)、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ER456301890CN)、中国公安部(挂信

0749)、中国安全部(挂信0750)、联合国劳工组织(挂信0751)。并将起诉状副本一份作为附件寄出。

2007年3月25日乘T12次列车由辽宁沈阳到北京;当晚住在北京西城区新街口正觉夹道17号北京宝苑宾馆。

2007年3月26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将起诉状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有关人看了起诉状之后说,本案应该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人随即乘地铁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起诉状提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看了起诉状说一

审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如果基层法院认为应由上级法院审理,由它们移交。本人随即乘地铁赶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这时已是中午休息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本人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意见传达并将起诉状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

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收下起诉状并告诉我回去等通知或裁定书。

2007年3月26日下午提交起诉状后本人赶到北京市东区邮电局建内大街邮电支局将我发布(二十四)连同起诉状副本以及包含“起诉状于2007年

3月26日下午1时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内容的函件寄全国人大吴邦国委员长(挂信7053)、英国大使馆

(挂信7059)、美国大使馆(挂信7058)、法国大使馆(挂信7054)等作为见证。

2007年3月26日晚住在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中科院的一个招待所。

2007年3月27日乘T11次火车返回辽宁沈阳。

2007年3月26日至2007年5月2日有关事件由我发布(二十五)阐述。

2007年5月4日将我发布(二十五)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挂信0945)、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挂信(0932)中国全

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093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挂信0940)人民日报社(挂信0941)新华社(挂信0944)中国香港特区

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挂信0931)联合国劳工组织(挂信0943)美国大使馆(挂信0948)英国大使馆(挂信0947)法国大使馆(挂信0946)美国

广播公司(挂信0938)英国广播公司(挂信0934)法新社(挂信0939)等。

2007年5月8日打电话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有关人答复已收到本人函件,并让我等待。

2007年5月22日前后本人打电话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要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答复本人

没有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指示不受理或不受理又不给裁定书,要本人继续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联系纠正违法行为。

2007年5月28日前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有关人接电话说负责本案立案的周法官说很快给我答复,本人随即再次打电话要求确认,有关人予以

确认。

2007年5月28日至6月11日本人一直等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周法官答复。

2007年6月11日本人打电话,周法官接电话说早已答复过我了,我说按法律规定不受理必须给不受理裁定书,周法官放下电话不再接电话。本人

继续打电话给周法官以及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联系,相关部门承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作法违反法律但表示无能为力。

本人也与律师讨论相应问题,律师同样确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法违法。

2007年6月26日本人再次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要求纠正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依法办案。

2007年6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有关人告诉我将起诉状寄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6月30日本人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ES618392670CN)。

 

第二章 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年6月25日本人将下面信件寄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ES054427551CN)。

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您知道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立法权,有使用中国公民知识产权立法的权力。您知道中国公民有知识

产权,有要求确认知识产权的权力,有要求停止侵权的权力。本人2007年1月1日寄给您的信您已经收到了吧,本人2007年3月21日寄给您的信您

已经收到了吧,本人2007年3月26日寄给您的信您已经收到了吧,本人寄给您的其它信件您已经收到了吧。本人相信您对提议《国家统一法》的

知识产权有比较清楚的了解,本人相信您知道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使用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的知识产权的权力,本人

相信您知道本人有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确认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的知识产权的权力,本人相信您知道中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确认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的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至今本人没有收到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本人

提议《国家统一法》的知识产权的信函(文件)。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使用本人知识产权的权力同时有确认本人知识产权

的义务,如果使用知识产权没有确认知识产权就不是正常使用,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因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使用本人知

识产权而没有确认本人知识产权,利益团体使用非法手段剽窃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此也要

负有责任。所以现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的知识产权,表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正常使用了本人的知识产权,不会承担其它责任。否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非正常使用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责任。而且

随时间及事情的发展可能越来越难挽回。此致 敬礼 李文利 2007年6月24日。

这里重复信件内容。这里所要说的是其一、中国国家统一事业是神圣的事业,中国的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国家对领土的主权是由一系列法律文

件确定的,包括《反分裂国家法》,国家统一问题也是知识产权问题,也就是相应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维护与国家统一有关的法律文件尊严与

有效性就是维护国家统一,对于其中出现的疑问、问题及时做出澄清、解决是必要的。中国国家统一是全中国人民的事业,也需要世界人民的

支持,如果相应法律文件出了问题而没有得到解决,使中国人民、世界人民出现疑问,对中国统一事业产生不良影响,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此要付历史性责任。

其二、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个法人;本人是一个自然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私权,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使用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也就是使用了本人的财产,我要回我的财产,如果全

国人大常委会把它还给我,没有问题,本人同意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使用并且不要报酬;如果不还给我,那么就有窃的嫌疑;如果本人起诉到

法院不受理又不给裁定书,人大是法院的上级领导单位,就有仗势欺人强抢民财的嫌疑;如果本人因此受到伤害发生不幸,中国全国人大常委

会就有谋财害命的嫌疑。对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名誉将是历史性玷污。

 

第三章 致中国北京法院

 

2007年6月25日本人将下面信件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索宏钢(ES054427579CN)。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索宏钢院长: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

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请您指示有关人员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将相应文件交付本人。此致 敬礼 李文利 2007年6月24日(附件二份,请转立案

庭庭长、立案庭周法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您一定知道本人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

提交起诉状。您一定知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您一定知道2007年4月16日开始本人一直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联系得到相应的法律文件,这是本人法定的权利。您一定知道本人多次与院长办公室联系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办事。您一定知道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法律行必须予以追究。您一定知道您不能将立案庭的责任、过错、违法

行为推卸到您的上级,因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更不要说使别人超越法律的特权,也就是您的上级或其他人无权指示

或要求您违法,您要对立案庭的违法行为负责。您一定知道您的上级有要求您依法办事以及追究您违法行为的权力、责任。作为索宏钢院长的

下级,作为立案庭周法官的上级,无论谁对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您都要负首要的附带责任。此致 敬礼 李文利 2007年6月24日 北京市西城区

人民法院立案庭周法官: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请您履行人民法院法官的职责、履

行法定义务,及时将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交付本人。您交付本人法定文件是依法办事,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您不交付本人法定文件

是违法行为,是您永远的责任与过错,任何时候都可能被追究违法行为。您一定看出本案的复杂背景,利益团体为控制知识产权及政治权力使

用非法手段,如果您今天的违法行为使其逃避了法律的约束、制裁,那么您就可以被认为是其同谋,对其非法行为负责。那么您可能被追究的

不仅是自身的违法行为。此致 敬礼 李文利 2007年6月24日

本人在此重复信件内容。本人在此要说的是本人是一个平民,没有任何权势,唯一的办法就是打电话、写信。2007年4月至6月本人打了几千次

电话,寄了几百封信,核心内容是请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办案。

众所周知本案是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即一定要给当事人受理通知

或不受理裁定书。如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应受理写上法定理由并盖章交付本人是法定答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如果不能审

理此案,按法律规定移交相应法院,并通知本人;如果相应法院拒收,那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写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能审理,有关

法院又拒收,驳回起诉,盖上章交付本人是法定的答复;如果是上级法院指示不受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写上按上级指示不受理,盖上章

交付本人是法定的答复。如果是不能说出的非法原因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受理又不给不受理裁定书,那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承担全部

责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院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这是现实的责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还要承担历

史责任,其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将构成袒护、包庇、协同非法势力控制知识产权进而控制政治权力,颠覆中华人民

共和国权力;其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履行法定义务、没有及时澄清《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将使中国人民、世界人民对中国国家统

一有关文件产生怀疑,对中国国家统一事业产生不良影响。

本文将提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单位,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有指导、监督的职责,有

责任要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履行法定义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履行法定义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附带的责任。本人

已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并于2007年6月30日按要求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之后打电话询问,答复已经

收到,并让本人等待。本人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权衡利弊:依法办案,有压力,但无责任,更无历史责任;不依法办案,有压力,有责任,

有历史责任。

众所周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18个基层人民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下属的6个铁路运

输基层法院,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遇到强大背景的被告就退避三舍,甚至连不受理裁定书都不下,必将使整个北京法院系统工作无所适从

,枉法成为风气。

众所周知,北京市即将承办2008年奥运会,北京展现给世界的是一个法制的形象,如果北京法院不能遵守中国基本的民事诉讼法律、不能遵守

中国已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必将使北京法制形象大打折扣。

 

第四章 周洪宇有关的弊案

 

一、时代人物周报弊案。

在网上搜索“国家统一法”会看到“人大代表周洪宇提出制定国家统一法”的链接,进入链接网页有“2004年09月13日15:09 时代人物周报”

。本人拨打时代人物周报留在网上的电话,有关人告之时代人物周报早已关闭。本人搜索时代人物周报有关信息,发现该报创刊于2004年8月16

日,至2005年12月5日关闭,背景复杂。我记得方世文说过,和你说的许多话都是没有意义的,只有最后的一句是真正想说的话。本人将其命名

为方氏逻辑。按此逻辑时代人物周报成立真正目的是发表“人大代表周洪宇提出制定国家统一法”文章,为周洪宇剽窃提议《国家统一法》知

识产权奠定媒体基础。

二、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最早为统一提出立法建议弊案。

在2004年09月13日时代人物周报“人大代表周洪宇提出制定国家统一法”基础上,2005-03-15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邵娟报道:昨日,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湖北省人大代表周洪宇一整天都兴奋不已。作为向全国人大提交此建议的“第一人”,

这位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感叹:“没想到,我的提案这么快就变为现实了”。

《中华儿女》海外版 2005年4期 周洪宇法律外行让统一有法可依 文/北岳 2005年3月14日,万众瞩目的《反分裂国家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

会议诞生。来自武汉的周洪宇教授,是第一个提出这一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也正是他,曾於一年前在人大会议上提出为“统一”立法的建

议。周洪宇不是法学教授,不是法律界人士,他自己也认为自己是一个法律上的“外行”。那麽,究竟是哪些因素促使他成了第一个为统一提

出立法建议的人呢?

三、风范大国民弊案

“《风范大国民》2005年度十大人物揭晓 2005年12月19日 由凤凰卫视《风范大国民》节目组发起、凤凰网协办的“风范大国民2005年度十大

人物”评选活动,最终选出了2005年度最能够代表中国国民风范的十大人物。十大人物名单如下:艾滋孤儿守护者杜聪、为民族讨灵的高金素

梅、“为民医生”胡卫民、拷问日本良心的李秀英、舍身救人的农民工李学生、“金沙江赤子”萧亮中、直面“疼痛”的作家阎连科、资助贫

困学生的丛飞、提议《反分裂国家法》的周洪宇、“农民律师”周立太”。周洪宇提议《反分裂国家法》是为弊案。按上述所言方氏逻辑,

2005年风范大国民评选真正目的是说:周洪宇提议反分裂国家法、周洪宇是风范大国民。为周洪宇取得政治权力奠定基础。2006年周洪宇升任

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2007周洪宇年升任民进湖北省主委。

周洪宇作为利益的符号,是建立在一系列剽窃、舞弊行为基础之上。反分裂国家法诞生内幕:曾拟名“国家统一法” 2005年03月17日 青年参

考 2004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的周宏宇正式向政协提出提案,建议中央尽快研究制定“ 统一法”。 周洪宇是华中

师范大学教师、武汉市教育局副局长,为什么在上海代表团向政协提出提案?2005年由于其教育上的杰出贡献被美国联邦政府教育部授予荣誉

证书,难道一个剽窃者可以说是在教育上作出杰出贡献?2004年-2005年正是其剽窃的时间,是谁将周洪宇的资料报到美国教育部?周洪宇的背

景究竟是谁?

 

第五章 真相(三)

 

2007年4月16日-18日大量邮件发到本人邮箱,其标题与时间如下。

“爱的替身2007年4月16日(一)、爱上她2007年4月16日(一)、爱是这样甜2007年4月17日(二)、爱情换日线2007年4月17日(二)、爱相随2007年4

月17日(二)、爱能不能戒2007年4月17日(二)、爱莫能助2007年4月17日(二)、爱上你是我的罪2007年4月17日 (二)、爱情的故事2007年4月17日

(二)、爱我久久2007年4月17日 (二)、爱就爱了2007年4月17日 (二)、爱已蔓延2007年4月18日 (三)、爱你胜过我自己2007年4月18日 (三)、

爱是这样甜2007年4月18日 (三)”。

2004年下半年陈冠蓉到北大英语班对本人挑逗、暗示,同时有与以上邮件类似的邮件发到我的邮箱,显然是与陈冠蓉有关的组织发的,吸引本

人注意力,为剽窃提议《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做掩护;该英语班开始时间正是时代人物周报发表“人大代表周洪宇提出制定国家统一法”时

间2004年09月13日。

2004年-2005年有关事件即派出特务跟踪、侦控、下毒;利用异性挑逗,发送挑逗、暗示性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制造虚假消息,造谣、诽谤,

扭曲本人身份;对与本人有关事件作弊;以黑社会威胁等是专业特务组织机构操纵的有目的、有组织、有系统的行为。有目共睹2007年以来本

人主页不断受到破坏。2007年4月16日-18日正是本人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联系要求得到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这时再次发这种邮件,

无疑是同样目的,吸引本人注意力,为剽窃提议《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做掩护,使本人放弃提议《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诉讼。

事实证明该组织仍然跟踪本人,并力图阻止提议《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在北京法院审理。

本人重申我发布(二十三)真相(一)真相(二)陈述之事实。

如果要我说是哪个国家或地区的组织主导这一系列事件?仅从中国大陆、香港、台湾考虑。

周洪宇、马克、陈冠蓉均在中国大陆,有共同的中国大陆背景,所以可以是中国大陆的机构主导。

周洪宇在香港中文大学做过访问学者,陈冠蓉自称香港人,马克说将我的文章拿香港翻译,有共同的中国香港背景,所以可以是中国香港的机

构主导。

马克在台湾有亲戚;我曾在网上反复搜索陈冠蓉信息,相符的寥寥无几,唯一的一个是台湾网页“姓名:陳冠蓉 生日:75.10.14 綽號:小冠

”;另外我注意这样记载“周洪宇从1993年开始,常到台湾去做学术交流,1995年回到华中师大,建立了内地第一家台港澳研究中心”、

“1998年和1999年,他又先后两次赴台考察交流”,周洪宇、陈冠蓉、马克有共同的中国台湾背景,所以可以是中国台湾的机构主导。

该组织有充分政治动力,以剽窃知识产权进而控制政治权力;以控制教育系统进而控制人民代表大会。该组织有充分经济基础,陈冠蓉、马克

都说过在北京买房,要知道北京房价很高;周洪宇先后赴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德国、奥地利、卢森堡、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美国、

加拿大等国,这也需要很多钱;同时创办时代人物周报等也需要很多钱。

如果问本人能不能拿出确凿的证据?这是可以的。

这就是2007年1月1日提交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中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以及中国人大常

委会、中国公安部、中国安全部的相关证据以及2007年3月26日提交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更多的证据。

确凿证明本人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最早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立法。

现在的核心问题是依法办案,对案件进行审理,澄清进一步的事实,使真相大白于天下。

本人重申将网上诽谤案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安全部。本人重申请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保证本案证据安全。其一、《国家统一法》知识

产权案的审理无疑对侦破网上诽谤案及相关案件起到重要作用;其二、一个人非法占有《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以及由此扩大政治权力,实质

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力的颠覆。

本人最近看到报道公安部为侦破一个案件悬赏10万元,表明公安部门确实以侦破案件为己任,那么请问法院是不是以审理案件为己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中国北京法院是否愿

意为依法办案做出努力?




第六章 致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

 

2007年7月14日在辽宁省邮政局北站营业厅将下面信件寄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挂信0649)、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吴邦国(挂信0645)、温家

宝(挂信0648)、贾庆林(挂信0651)、曾庆红(挂信0650)、吴官正(挂信0646)、李长春(挂信0647)、罗干(挂信0652)。

尊敬的胡锦涛总书记、尊敬的政治局常委:我是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2002年1月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并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

》立法。2007年1月1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路营业厅本人将包含2002年1月致信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国家统一法》的特快专递详情单、邮政

部门回复本人查询的信件、信件内容发表在互联网上的截屏等文件的信件即我发布(二十三)寄胡锦涛总书记(挂信0050)、吴邦国常委(挂

信0052)、温家宝常委(挂信0049)、贾庆林常委(挂信0048)以及中国人大常委会(挂信0065)、中国公安部(挂信0051)、中国安全部(

挂信0053)等。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本人将包含更多证据的起诉状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胡

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常委、温家宝常委、贾庆林常委以及中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公安部、中国安全部、中国法院有充分能力确认本人证据真实

性。时至今日的事实也充分证明本人证据的真实性,也就是本人证据若有任何不真实本人构成刑事罪责,不会在此写这封信。本人最早提议、

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是铁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

面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法外之法。最近的郑晓萸案也说明这一点,也就是说法律是严肃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否则人命关天一定会

给郑晓萸一条生路。法律是人民的意志,也是执政党的意志。执政党是维护法律的核心力量。本人请中国共产党胡锦涛总书记、中国共产党中

央政治局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严!此致 敬礼 李文利 2007年7月14日 附件二份:1、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信函 2、本案法律依据。

本人在此重复信件内容。本人在此要说的是2004年-2005年有关提议国家统一法的舞弊行为实质上挑战的是中国新一界领导的权力;本人相信以

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新一界领导一定会给本人一个公正。

 

第七章 本文的提交

 

本文的提交如上面所提到的。这里要进一步阐明的是,本文提交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我记得温总理在一次会议中称自己是民政部长,本人

深以为然;既然是民之长,就要与民做主,现在作为公民的本人知识产权被侵占、剽窃,请民之长为民索回知识产权。本文提交中国公安部、

安全部,本人深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重要性,请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保证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安全。本文提交中国国家邮

政局,本人证据相当一部分是邮政信件收据,本案一定程度折射出邮政部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保证信件安全及保证信件证据的法律

效力是邮政部门的责任。本文提交各民主党派,一个民主党派的舞弊行为是对其它民主党派的侵犯,本人希望各民主党派关注本案,督促有关

单位依法办案,通过案件审理澄清有关事实。本文提交各省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一个省的舞弊行为是对其它省的侵犯,本人希望各省及香港特

别行政区关注本案,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办案,通过案件审理澄清有关事实。本文提交广大网友,本人部分证据是发表在互联网上的文章,本案

体现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希望网友协力维护。本文还将提交其它有关机构。

希望有关机构及时有效处理本人信件。本人一定会将本案诉讼进行到底。

 

第八章 本人要求

 

我能胜利么?我常常问自己。法律能胜利么?我常常这样提问。应该说法律能胜利,一个国家制定法律就是要战胜违法的事物。从实体法律讲

,本人有充分法律依据,如果法律能胜利,我能胜利;这也正是一些人阻挠本案进入审理的原因。从程序法律讲,本人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

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或北京法院或中国法院必

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至于具体怎么做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或北京法院或中国法院内部的事情。这是极其清楚明

白的事实。

 

 

 

 

附件二份:1、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信函 2、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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