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重申我发布(十九)我发布(二十)我发布(二十一)我发布(二十二)我发布(二十三)陈述之事实、阐明之观点。本人重申2004年-2005年核心事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占有本人知识产权派出特务对本人跟踪、侦控、下毒。
二、本人重申将网上诽谤案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安全部。本人重申查清刘晓俊、马克、陈冠蓉、方世文等人真实身份及目的,是破获网上诽谤案及相关案件重要线索。
三、本人重申希望中国香港政府、美国政府查清陈冠蓉、马克、陈劼、Blablabla、丹尼丝(Denise)等人真实身份及组织状况,防止可能发生侵害中国公民以及其它国家公民安全事件发生。
四、本人重申请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确认:是本人一个普通平民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还是人大代表、教授、教育局长周洪宇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统一法?
五、本人将起诉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周洪宇、楚天金报、荆楚网、中华儿女杂志(海外版)、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凤凰网。
六、本文将提交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胡锦涛作为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违法行为都是对国家主席权力的挑战。本文将提交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众所周知十届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包括反分裂国家法、监督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立法机构,也应是遵守法律、接受法律监督的典范,本人请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保障本人诉讼权力。本文将提交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交中国公安部、安全部,希望保证本案证据安全。本案是公民权力诉讼;也是知识产权诉讼。本文还将寄联合国劳工组织等单位,以达到信息共享。本人即将向北京法院提交起诉状。
李文利
2007年3月15日
http://friendwenlili.diy.myrice.com/ 起 诉 状
原告:李文利 男 37岁 汉族 学者
电话:024 24261716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号1单元3楼1号
邮编:110015
被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人或负责人:吴邦国
电话:010 66056449
地址:北京 人民大会堂
邮编:100805
被告:周洪宇 男 47岁 汉族 教师
电话:010 66056449
地址:武汉市珞喻路152号 华中师范大学
邮编:430079
被告:楚天金报
法人或负责人:韩少林
电话:027-86788888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鹂路65号
邮编:430077
被告:荆楚网(湖北楚天传媒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或负责人:阎思甜
电话:027-86772689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鹂路65号
邮编:430077
被告:中华儿女杂志(海外版)
法人或负责人:马林
电话:010 63556888
地址:北京右安门外东三条中华儿女之家
邮编:100054
被告: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
法人或负责人:刘长乐
电话:00852 26219888
地址:香港九龙红磡德丰街18号海滨广场1座9楼
被告:凤凰网
法人或负责人:刘爽
电话:010 68977288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十二号 信息楼五层
邮编:100081
诉 讼 请 求
确认本人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
确认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
确认周洪宇 、楚天金报、荆楚网、中华儿女杂志(海外版)、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凤凰网侵权。判决周洪宇、楚天金报、荆楚网、中华儿女杂志(海外版)、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凤凰网在相应媒体作出更正并向本人赔礼道歉、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第一节 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
2002年1月28日本人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邮局以京城特快专递(BJ001884767BJ)致信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信人地址:北京人民大会堂 收信人单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收信人姓名:负责人。信件标题: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 信件目录:前 言 第一章 我的申诉 第二章 监督法 第三章 国家统一法。信件部分内容:第三章 国家统一法 中国当今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无疑是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因此本人郑重地建议中国全国人大起草、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以人民的意志、法律的形式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这无疑将提升全国人大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提升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体现中国依法制国依法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的良好的法律形象。有一点需要注明。国家统一法的提法我没有在任何文献中看到过,是本人独立提出的,如果中国全国人大开风气之先,制定并实施国家统一法,请注明是本人在中国首先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制定国家统一法,体现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信件署名及日期地点:李文利 2002年1月24日于中国北京。
该特快专递信件寄出后2002年1月31日本人到邮寄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邮局查询信件收到状况,2002年2月3日本人收到北京邮电管理局回复本人查询的挂号信件:挂0970 内有邮件查单,查单号码:144 邮件查单(背面):收发员蒋旭仁签收。
2002年1月28日同一信件在北京海淀区苏州街邮局以挂号(0877)寄中国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以及寄其它单位。
信件寄出同时还发表在北青网上,其栏目为:北青网-青年论坛-热点时评-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 李文利 发表于2002-1-29 13:57。以及发表在其它网上。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以证明本人2002年1月28日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
第二节 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
2005年3月14日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英国广播公司BBC中文网2004年12月17日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4:30北京时间 22:30发表的一篇报道:“中国官方新华社报道,周五(17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将于本月25日至29日举行,该法案最快可在明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虽然新华社的报道没有提到台湾,但却称法案的提出是为了回应有关制定“国家统一法”的诉求”。由此可见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
当然还有其它相关佐证:
“2004年12月30日 03:33 香港商报 周洪宇的提案名称是‘国家统一法’,现在则改成了‘反分裂国家法’。对此周洪宇并不介意,‘我认为这是一体两面,国家统一法是主动的提法,反分裂国家法相对来说被动一些,两者实质是一样的。但是我个人认为还是前者好一些,因为在台湾问题上,我们还是采取主动,才能取得先机。不过现在草案能够进入审议还是好的”。
旧金山和统会:希望立“国家统一法”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5月21日)旧金山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发表声明:希望中国早日完成“国家统一法”立法,推动祖国的完全统一。声明说:国家制订“统一法”就是要用法律形式,确立统一纲领、步骤、方法和时间,实现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曾向温家宝建议制定"统一法"的传奇华商单声 (2005-10-18 )中国网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谈到今年3月14日审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单声连声说:“非常好,非常好,这是一部科学的、经典的和平大法。2004年5月9日,访问英国的温家宝总理与当地华侨华人和旅英人士座谈时,单声就曾向温总理建议国家制定“统一法”,并当场得到了温总理的肯定”。
所以无论中国官方新华社、人大代表、海外华人、人民日报、温总理、英国广播公司都认可《国家统一法》的知识产权意义,以及认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
第三节 中国全国人大不作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由此可见本人致信中国全国人大建议起草、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完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2005年3月14日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相应法律,于法、于理、于情全国人大理应对相应知识产权进行正确的确认,并与本人联系。
2007年1月1日本人将有“本人请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确认:是本人一个普通平民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还是人大代表、教授、教育局长周洪宇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统一法?”内容的信件我发布(二十三)寄给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随后2007年1月11日、2007年1月21日、2007年2月1日、2007年2月11日、2007年2月21日连续寄信给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请求答复,至今未收到答复。
对于本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至今没有回复,无疑是侵犯公民权力,违反法律。
第四节 周洪宇及一些媒体侵权行为
本人最早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起草、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包含两方面含义,其一、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作为一个名词受到广泛的认可、响应、引用。其二、本人在信件中明确提出”中国当今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无疑是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因此本人郑重地建议中国全国人大起草、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以人民的意志、法律的形式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核心内容是以法律形式维护国家统一,即为国家统一立法。
周洪宇2004年“关于尽快制定《国家统一纲领》(或《国家统一法》),遏制台独势力分裂中国企图的建议”,被众多媒体包括其本人在后来提案中称为建议《国家统一法》。在“关于审议《反分裂国家法》的建议”中周洪宇称 “不久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分裂国家法》进行了审议,这标志着对台特别立法程序正式启动,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作为去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尽快制定《国家统一法》”的建议人,我感到非常欣慰和高兴”。“此次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反分裂国家法》与我原建议的《国家统一法》在提法上虽然有所不同,但我认为这只是角度和论述重点的差异而已,并没有本质区别。两者是一体两面、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前者是从反面提,后者则是从正面提。反面提重在防范制独,正面提重在引导促统,前者的策略性更强一些,给未来留有的空间更大一些。不管是正面提还是反面提,毕竟总是提出来了,提比不提好,早提比晚提好,我都赞同和支持”。
周洪宇以提议国家统一法剽窃本人知识产权。具体来说是本人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统一法、为统一立法,周洪宇要提出相应的提案应该与本人联系,或在提案中注明出处;特别是在提案标题中使用了本人提出的名词《国家统一法》,更应如此;特别是其提案发表出来被媒体以及其本人通称为提议《国家统一法》,甚至被称为最早提议《国家统一法》,第一个为统一提出立法建议的人,周洪宇就更应该与本人联系以及注明出处。周洪宇没有这样做。是不知道么?“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最早提案统一法 2004年12月30日 03:33 香港商报 周洪宇拥有自己的网站‘洪宇在线’,这也是目前大陆唯一一个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政型网站。周洪宇表示,自己的许多提案灵感也来源于此,包括‘国家统一法’也是在与网友交流中得到了不少启发。商报记者”。由此可见周洪宇承认自己提案来源互联网,而这样重要的知识产权问题周洪宇完全有能力查清楚。国家统一法即相应反分裂国家法是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最有影响力的法律,也是极少数由中国公民首创、提出、提议而最终通过的法律。本人也相信周洪宇已经能查清楚,但接下来周洪宇及其利益团体没有做应该做的事情。
2007年1月1日本人将含有“周洪宇先生,本人也将这封信寄给你,请你确认是本人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还是你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统一法?”内容的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挂信(0067)寄给周洪宇,至今没有收到任何答复。本人也将信件内容贴到周洪宇在人民网的博客上,也没有任何答复,相反部分内容被删除。可见周洪宇侵权、剽窃行为是有意而为之。
周洪宇侵犯本人最早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建议为统一立法的知识权力。如本文第二节所述,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是国家统一法立法过程中更改的名称,如果以提议《国家统一法》而作为提议反分裂国家法那么应是说本人提议反分裂国家法。周洪宇提议国家统一法、周洪宇提议反分裂国家法、周洪宇最早提议为国家统一立法等都是侵权行为。是玩了一个文字游戏达到侵权目的,是有蓄谋的侵权行为。在中国全国人大立法这样重要事情上出现这样问题不能不让人深思其背景与目的。
“首页>>楚天金报>>金报要闻>>本页 最早向人大提议 华师教授促成《反分裂国家法》(2005-03-15 09:20:19)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邵娟报道:昨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湖北省人大代表周洪宇一整天都兴奋不已。作为向全国人大提交此建议的“第一人”,这位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感叹:“没想到,我的提案这么快就变为现实了。”周洪宇的提案为《国家统一法》,而人大审议通过的是《反分裂国家法》,虽然提法不同,但周教授认为这只是从不同角度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统一”。
“中华儿女(海外版) 2005年 04期 2005年3月14日,万众瞩目的《反分裂国家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诞生。来自武汉的周洪宇教授,是第一个提出这一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也正是他,曾於一年前在人大会议上提出为“统一”立法的建议。周洪宇不是法学教授,不是法律界人士,他自己也认为自己是一个法律上的“外行”。那麽,究竟是哪些因素促使他成了第一个为统一提出立法建议的人呢? ”。
“《风范大国民》2005年度十大人物揭晓 2005年12月19日 11:37 树世之风范,铸国之脊梁,尽在《风范大国民》。经过长达一个月的评比与网友互动,由凤凰卫视《风范大国民》节目组发起、凤凰网协办的“风范大国民2005年度十大人物”评选活动,于12月15日正式落下帷幕。评选结果主要依照网友意见,同时综合了节目组和部分专家的意见(此举意在杜绝因个别网友的恶意投票行为而产生的偏差),最终选出了2005年度最能够代表中国国民风范的十大人物。十大人物名单如下:艾滋孤儿守护者杜聪、为民族讨灵的高金素梅、“为民医生”胡卫民、拷问日本良心的李秀英、舍身救人的农民工李学生、“金沙江赤子”萧亮中、直面“疼痛”的作家阎连科、资助贫困学生的丛飞、提议《反分裂国家法》的周洪宇、“农民律师”周立太”。
“楚天金报、荆楚网(2005-03-15 09:20:19)消息”、“中华儿女(海外版) 2005年 04期 2005年3月14日,万众瞩目的《反分裂国家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诞生”、“凤凰卫视、凤凰网《风范大国民》2005年度十大人物揭晓 2005年12月19日”包含相应侵权内容,即周洪宇提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周洪宇最早提议为国家统一立法。周洪宇利用侵权行为取得利益当选凤凰卫视、凤凰网《风范大国民》构成剽窃。
第五节 问题讨论
本人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包含四方面含义:一、本人第一个提出《国家统一法》;二、本人第一个提出用法律形式维护国家统一;三、本人第一个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立法;四、本人第一个将上述内容发表在国际互联网上。
本人提议有知识产权意义、有立法意义、有法律意义、有政治意义。本人2002年1月28日致信中国全国人大建议立法,2002年1月29日信件内容发表在北青网等网站上,所以有知识产权意义。中国全国人大是立法机构,本人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所以有立法意义。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被广泛引用,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所以本人提议有法律意义。本人提出用法律形式维护国家统一具有相当政治高度,对提升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提升全国人大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具有积极意义,这已被事实所证明。
本案是公民权力诉讼,也是知识产权诉讼。中国面临统一问题,实质是对台湾行使主权问题。同样本人面临对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具有知识产权的问题。本人是一个平民,中国同样不富裕,但不能因为贫穷,不能因为特权、强权的存在,使一个国家、一个人失去对土地、对知识的主权。
本人希望中国法院理解在本案中承担的重要责任,本着对事实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在这样重要问题上给出正确的判决。
证 据 阐 明
证据1 京城特快专递详情单。来源北京邮政管理局。时间2002年1月28日11时,收信人单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交寄人签名:李文利。证明2002年1月28日本人向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寄致全国人大信件(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
证据2 邮件查单。来源北京邮政管理局。查单号144。证明本人2002年1月28日致全国人大信件(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由收发员蒋旭仁签收。
证据3 北京邮政管理局邮政公事查单验单专用信封。来源北京邮政管理局。证明北京邮政管理局2002年2月2日向本人寄送邮政查单。
证据4 中国邮政邮件收据。来源北京邮政管理局。该邮戳盖在邮政收据背面上有 0877 北京 2002年1月28日20时 苏州街1 等字样。证明2002年1月28日本人向中国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寄致全国人大信件(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
证据5 网页截屏1。来源北青网。上有2002年1月29日13时57分以及标题“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以及第三章国家统一法字样证明本人2002年1月29日将“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发表在北青网BBS上。网页截屏2。来源北青网。是网页截屏1的末端。上有第三章国家统一法具体内容以及“本文已于2002年1月28日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字样。证明该文内容是2002年1月28日致全国人大信件内容,以及证明致全国人大信件2002年1月28日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以上证据证明2002年1月28日本人最早致信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证据1、2、3、4、5的主要内容本人已将其放在2007年1月出版的《人生三十七》一书92页、93页、94页、95页。另外“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全文本人已放在2006年12月出版的《人生三十六-我的前半生》59-63页,下面证据中的“我发布二十三”放在《人生三十七》一书46-91页。本人向法庭提供《人生三十六-我的前半生》、《人生三十七》作为证据6。本案被告及其它人需要可以向本人借。
证据7 网页截屏(中国计划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来源英国BBC广播公司中文网。其它相应证据“2004年12月30日 03:33 香港商报 周洪宇的提案名称是‘国家统一法’,现在则改成了‘反分裂国家法’”、“旧金山和统会:希望立“国家统一法”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2004年05月21日)”、“ 曾向温家宝建议制定"统一法"的传奇华商单声(2005-10-18 )中国网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可直接上网查询。以上证据证明反分裂国家法来源国家统一法。
证据8 国内挂号函件收据0065、0756、0439、0781、0093。来源沈阳邮政局。收据0065是2007年1月1日“我发布二十三” 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收据,0756、0439、0781、0093是2007年1月11日、2007年1月21日、2007年2月1日、2007年2月11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请对“我发布二十三” 信件相应内容给予答复的信件的收据。证明本人与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联系要求确认事实。
证据9 国内挂号函件收据0323。来源沈阳邮政局。是2007年2月21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将《人生三十七》一书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收据。证明本人与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联系要求确认事实。
证据10 国内挂号函件收据0067 来源沈阳邮政局。是2007年1月1日“我发布二十三”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华中师范大学周洪宇的收据。证明本人与周洪宇联系要求确认事实。
证据11 “关于尽快制定《国家统一纲领》(或《国家统一法》),遏制台独势力分裂中国企图的建议” 来源人民网 2004-03-01。“关于审议《反分裂国家法》的建议” 来源中广网 05年03月01日。 证明周洪宇发表出来的文章中包含国家统一法字样、周洪宇称自己的相应文章是建议国家统一法、周洪宇阐明国家统一法与反分裂国家法并没有本质区别、两者是一体两面。也可以看出周洪宇提案是建议国家统一法,国家统一法立法过程中改为反分裂国家法。一些媒体称周洪宇提议《反分裂国家法》,周洪宇实质剽窃的是提议《国家统一法》的知识产权。问题隐蔽性说明周洪宇是一个高级剽窃者以及有强大势力为其运作。
证据12 网页截屏(最早向人大提议华师教授促成《反分裂国家法》)。来源荆楚网。证明楚天金报、荆楚网发布侵权消息即周洪宇“作为向全国人大提交此建议的第一人”。
证据13 “周洪宇 法律外行让统一有法可依”。来源《中华儿女》海外版 2005年 04期。证明《中华儿女》海外版 载有侵权内容即周洪宇“第一个为统一提出立法建议的人”。
证据14 网页截屏《风范大国民》2005年度十大人物揭晓。来源凤凰网。证明凤凰卫视、凤凰网进行侵权评选、发布侵权消息即周洪宇“提议《反分裂国家法》”。
证据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来源沈阳公安局。证明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本人深知面对强大势力。本人唯一所有的就是证据。本人也深知证据可以被篡改、抹杀。这正是本人诉讼目的之一。希望法庭对本案所涉及证据及时做有效的保护与确认。
此 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文利
2007年3月14日
我发布(二十四)于2007年3月21日、26日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国公安部、中国安全部、联合国劳工组织、美国驻华使馆、英国驻华使馆、法国驻华使馆。
起诉状于2007年3月26日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李文利
2007年3月28日
http://friendwenlili.diy.myr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