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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军
控 告 书



——质问出席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的全体中委:“三个代表” 乜眼看,作为执政党一名中央委员,您对司法腐败的容忍就是对良心的背叛;对司法腐败的漠视,就是对公正的沦丧;对司法腐败的投降就是对道义的抛弃。不顾事实真相的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凌驾于中国(P·R·C)《宪法》和有关法律之上,涉嫌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隐案不报、压案不查、拒绝交出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张狂地玩弄、蒙骗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合伙故意协助他人故意采用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手法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徇私枉法、或明或暗地包庇、袒护、纵容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0087048号发票的鉴定结论而陷害公安厅干警作虚假鉴定的恶性袭扰警察的恶性刑事案件一案,尽管控告人徐建军针砭时弊,指斥歪风、弘扬正气从而振聋发聩的〈〈控告书〉〉在中国大陆(P·R·C)境内发出已有24年之久,历时相当于三次打跑日本鬼子的八年抗战的峥嵘岁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成了虚假的政治口号?!全中国大陆(P·R·C)范围内“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已进行到了第二阶段。可是,时至今日,控告人徐建军仍没有收到无论是来自合法
政府或是来自非法政府的有关部门受理控告案的立案通知书。虽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在查处本系统内的福建泉州警匪勾结一案时,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避开福州市公安部门。派员直接实地对案件明察暗访,采用抽薪止沸的策略,终使拖延长达六年之久的疑难案件水落石出的大快人心之举,受到党内外友好人士一致好评。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2005年8月7日阐明了“不能牺牲公平和正义来求得短暂的和谐。”“不遵守法律,不讲原则,没有标准,和谐也不会长久,甚至司法的软弱会助纣为虐。”的伟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充分说明我们中国大陆(P·R·C)共产党是有希望的。看来各位网民尤其是海内外媒体记者认为应当受理并及时立案查处控告人徐建军振聋发聩的〈〈控告书〉〉中指控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已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控告案的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无疑是“稻草人”有一定的道理。否则,为什么高度敏感的政治神经会麻痹?!怎么会不知今夕是何年呢?控告人徐建军和海内外媒体记者相信中共中央委员是清廉的,但清廉的领导未必就明察秋毫,您的手下就会与你们一样清廉。至今仍逍遥法外的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只不过窃居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的高位,
泻么竽苣投牌屏恕暗静萑恕钡牡ǎ浚≈弥泄舐剑≒·R·C)社会主义法律尊严于不顾,故意“放犯罪嫌疑人吴家友一马”。对连续控告长达24年之久的控告案不闻、不问、不理、不睬。甚至阳奉阴违、顶拖不办、推诿扯皮,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24年那!!!人生能有几个24年。在中国(P·R·C)社会主义法律体制下,在湖北省境内用法律手段讨个说法,咋就这么难?!为什么不能由中纪委、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抽调精兵强将,组成联合专案组,对湖北省法院系统司法腐败现象进行彻查???与会的全体中委:请您再惦量一下,有纪委、又有司法部门,均为国之利器,当发挥效能而不发挥效能,蔑视中国大陆(P·R·C)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对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触犯刑律的罪行不追不查。司法腐败与反司法腐败之间尔虞我诈已经结成了一张默契的相互保护网。中国大陆(P·R·C)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有几何???法律的可信度还有几分???法律的公信力还有多少???

中国(P·R·C)最高人民检察院:

权力,顾名思义是指有操纵指挥效用的威权势力。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各级领导都是人民的公仆,权力来自于人民,也为人民所用。为什么世界上有的政党顷刻间分崩离析,灰飞烟灭,而我们的共产党却能够带领全国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历经风雨,坚如磐石?关键在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性宗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我们每一位共产党人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应遵循的标准,更是行为规范。在专项整改活动处于关键阶段的时候,中共中央政法委于2005年9月13日适时召开了全国规范执法行为经验交流会,总结和推广经验、检查问题、查找不足、指明方向和提出要求,以更大的决心和更扎实的措施,推进专项整改活动的深入开展,确保活动取得预期成效。罗干同志在讲话中突出强调,“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务必看到执法不规范给群众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务必看到执法不规范给政法队伍形象造成的损害,务必看到执法不规范给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造成的影响,增强规范执法行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围绕着孙志刚案、宝马案、佘祥林案等看似渺小的事件,其危险征兆与抗洪大堤出现管涌、川东油田井喷并无区别。幸甚中国参与型民众担当道义之责,与求真务实的中国大陆(P·
R·C)现政府一起有所作为,盘点2005年前三季度算是令人欣慰的半年。可是,耀眼的招牌常能帮助劣货找到轻信的买主;而善于欺骗人的人总能找到被欺骗的对象。

犯罪嫌疑人吴家友现任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吴院长政治思想滑坡、价值取向和道德良知出了问题,党纪观念和法纪观念淡薄,甚至错误地估计形势,执迷不悟,心存侥幸,我行我素,顶风违纪、违法。竟然愚弄、蒙骗全国人大、中纪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海内外媒体,公然将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当作阿斗、法盲和玩偶对待。进而玩弄、欺骗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班人。针对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涉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一案,极尽包庇、袒护、纵容之能事。隐案不报、压制不查、故意不移交刑事案件,甚至合伙故意协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其胆大妄为足以让人瞠目结舌。把权力玩弄于股掌,让党和人民心寒意冷。致使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本人也陷入涉嫌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妨碍司法,故意不移交刑事案件、合伙故意协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而陷害他人伪造
旨!笆侄谓普币话傅姆缸锬嗤哦荒茏园蔚某筇傩沼绕涫呛D谕饷教寮钦咚怀荨

加强刑事证据制度的人权保障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客观需要,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是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提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执政理论的具体行动和实践。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立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元并立的文明理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保障公民基本自由、权利的两个方面,强调以人为本,就是要求在发展观的问题上,既要遵循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又要满足人的发展的价值需要。这些价值追求和目标的实现,关键还是个程序机制保障问题。难以想象不讲程序、不受严格程序制约的社会,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如果我们以政治文明,以人为本为理论根据来研究和认识诉讼的价值,就不难认识到程序不仅仅具有工具价值,更重要的是,它拥有独立的法治和民主价值。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一系列执政新理论,也为刑事证据制度中加强人
权保障提供了政策和理论依据。所以说控告人徐建军和海内外媒体记者一起来论证光化县(77)法刑字第31号判决书认定他人贪污21笔公款共计3980.41元案件中,后经襄樊中院(81)襄法刑申字第010号裁定认定他人贪污16起,计现金3179.56元,而否定了五起共计800.85元已经退还给受害人的证据证明标准。特别是更让以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等极个别司法腐败分子芒刺在背半夜都要做噩梦的是,一旦所谓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事实真相被各位好心的网民尤其是海内外媒体记者所掌握。当年及现阶段司法腐败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被立案查处,在整个湖北省法院就会引发雪崩般的反应。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的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和谐社会是法治追求和体现的重要目标。尽管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涉嫌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隐案不报、压案不查、拒绝交出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张狂地玩弄、蒙骗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合伙故意协助他人故意采用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手法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徇私枉法、或明或暗地包庇、袒护、纵容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0087048号发票的鉴定结论而陷害公安厅干警作虚假鉴定的恶性袭扰警察的恶性刑事案件一案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传闻甚嚣尘上。让我们以平常的心态在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忠实于党和人民、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奉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原则的前提下,打开襄樊市中级法院讳疾忌医的(81)襄法刑申字第010号裁定的卷宗。首先映入海内外媒体记者眼帘的是:“将自己使用的基建转帐发票撕下三张(0087048、0087049、0087050),在72年9月的一天,用其中两张伪造成售货发票贪污;0087048号发票亲自伪造1973年10月6日购买李河一队青砖9519块,计款666.33元的售货发票,冒领贪污了公款。
”其中0087048号发票“亲自伪造”的恶毒字眼。按照司法认证规律,以排除合理性怀疑来改造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很有必要。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仅要求司法人员从“论真”的方向上能证明推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还要从“论假”的方向上,将一切可能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的怀疑得到合理排除,从而进一步确证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罪名是否成立。结合老河口市(原光化县)(77)法刑字第31号判决、襄樊中院(81)襄法刑申字第010号裁定和襄樊中院向湖北省高院呈上的《审结报告》所提供的案情。可以发现,同时“偷撕的”0087048、0087049、0087050三张号码紧连的发票,其中0087049号发票所涉及的砖款已被襄樊中级法院依法否定,说明“偷撕”这一犯罪事实不存在。也就是说有关0087049号发票“贪污”罪名的客观方面不成立,既然是确凿不移的冤案当然应依法否定。这也同时说明了中共湖北省委副书记陈训秋于2005年8月11日上午在湖北省高级法院督办先进性教育整改落实情况时强调“先进性教育是否取得真正的成效,关键在于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了整改。如果不加以解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就难以满意,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司法权威甚至党
的形象就会受到损害。”是有所指的。控告人徐建军与陈训秋同志也有同感。感到湖北法院并非一团漆黑,有勇于讲真话的法官。因此,号码紧连着的同时“偷撕”的0087048号发票的所谓“偷撕”之说也就不成立了。考虑到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为代表的极个别司法败类善于剜肉补疮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始终挣不脱冤案的始作俑者杨元庆的紧箍咒,还是要重新回到杨的怀抱,还将襄樊中院(81)襄樊刑申字第010号裁定否掉的0087049号发票的这笔砖款再认定上,那么我们再到庄严的法庭上论理。现在深入到实地考察0087048号发票所涉及的青砖9519块币666.33元的基建项目。根据案情:9519块青砖是用来砌区供销社厕所。各位好心的网民(包括各位律师)特别是中外媒体记者:一个县级供销社下属的乡(区)、镇供销社。单位之小,基建项目有限你也许能想象的到。在20世纪70年代一个基建项目报批需要9519块青砖那就不是一个小数目。该项目基建竣工若多几十块砖很正常,差一块砖就不行。更何况若缺9519块青砖,该项目基建是用纸糊的吗?!即便是他人偷的砖完成了该项基建,原受益的供销社也应该付款。代管基建的当事人“贪污”之说就不能成立。同时犯罪嫌疑人郑国光为首的十二人联合调查组成员——襄樊
市会计师何科长也在1982年初专家答辩会上当场指出“徐祥生贪污没有条件和机会!”更何况还有收砖人及收砖人候德朝写有的收砖条在,冤案的始作俑者写有“候德朝收砖是属真情况”的调查说明在。这在当时早已真相大白的冤案按常规思维就应完结。可是各位好心的网民特别是海内外媒体记者,你太小瞧了湖北省高院院长为代表的极个别司法败类兴风作浪的本领,太低估了吴家友院长等极个别司法腐败分子的智商。1976年元月冤案的始作俑者在工作计划安排第72页写着“找候德朝证明73年9月份写砖条9000多的情况”内容,中旬找到了候,取走了候的证明材料,用于供销社砌厕所分三次收到的砖,合计9519块;1976年元月25日在《调查说明》中提出“上页候德朝所写的一份证明材料是属真情况”。事隔三天,1976年元月29日杨在《调查报告》第六页第一项中却写着“特别是9519块收到人候德朝至今不知此人是哪一个。”从1976年元月29日到1981年4月27日经历了五年时间,在湖北省老河口市(时称光化县)公安局广大干警对湖北省高院院长为代表的极个别司法败类耳提面命,晓之以情、以法,动之以理的苦口婆心的循循善诱下,才勉强承认并找到从人间蒸发掉的收砖人候德朝。光化县(77)法刑字第31号判决认定“
收砖人候德朝至今不知此人是哪一个”的谎言不攻自破。

分析了收砖有人且写有收砖条在,建有厕所在,盖有房子在,基建项目报批有计划在的同时,再揭示本质和核心问题——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不能否认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作了大量的调查包括查帐、核物。搞清了“贪污砖款”之说根本站不住脚,所以才于1976年元月29日在明明对候德朝本人进行调查取证的前提下,捏造“收砖人候德朝至今不知此人是哪一个”的事实来陷害他人。为使证据“确实充分”,于1976年2月20日找第三者砌工严永昌写一下“经我回忆,和我一起干活的没有候德朝这个人”的证明材料。为了办成“铁案”,杨脆快了当地用“因工作不慎遗失发票一张”组织“证明属实”的伪证来代替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这一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原始发票。是啊!死无对证,中共中央委员和受害人冤死也无法了解事实真相。手段竟如此下流、卑鄙和无耻。作为十二人联合调查组负责人的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毕竟法律本科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法律水平就是高,但为人的道德品质低下。郑犯知道所谓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没有经我公安机关进行痕迹鉴定,强加给受害人,经不起历史的检验。不仅法官的良心受到谴责,海内外媒体记者也不
能容忍欺骗,玩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恶行存在并且成蔓延的趋势。所以郑犯鬼迷心窍,在湖北省公安厅干警严辞拒绝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作出虚假鉴定并警告罪犯郑国光不得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前提下,郑犯对铁骨铮铮的湖北省公安干警的严正警告当作耳旁风,我行我素,于1982年4月9日在李楼(时称白莲区)高中校园里召开的部分干部代表大会上,郑犯手拿“因工作不慎遗失发票一张”组织“证明属实”的伪证,气壮如牛地宣读到“发票经省公安厅鉴定,伪造字迹属实,手段狡诈定性贪污不变。”(详情请听1982年4月9日的大会录音)想当年,给一个支点,牛顿的杠杆能撬动地球。可如今,给一点大曲、小曲,权力的魔棒就会搅乱是非。堂堂的中级法院副院长竟丧尽天良,出卖灵魂而不顾事实真相,在大庭广众之下信口雌黄,干那种下三烂的勾当。一连串的问题不可谓不尖锐,一连串的问题不得不令人思索,对此林肯曾针对美国白人虐待黑人奴隶的残暴行径有过经典论断:今天发生在黑奴身上的事情,明天就可能发生在你身上。郑犯如此表演无疑是给冤案的始作俑者打了一支强心针。如此藐视法律竭尽全力为冤案的始作俑者“解脱”,不是锅灰洗脸,越擦越黑么???

控告人徐建军在得知朗朗乾坤竟有如此肮脏下作的毒汁后,及时于1983年10月1日与时任国家主席李先念、彭真委员长、军委主席邓小平、总书记胡耀邦畅谈了《我的一点想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点:控告人徐建军“所控罪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了保住郑国光一伙超级公民的面子,处理可以轻一点,但问题一定要认识;或二,所控犯罪事实不存在,证据是假,纯属捏造诬陷,应按诬告罪起诉公审,追究刑事责任;或三,所控事实半真半假,应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谁是谁非,是多少,错多远,问题不就解决了吗?怎么会出现:1、‘经本院调卷审理查明’含不含与事实进行了核对,负不负事实的责任;2、31号和010号结论是不是徐祥生案件的全部?请核对是否如实地反映了这两个结论?既便如此,在这同一案件中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结论认定为都是‘对’的,从逻辑角度看无疑是错误的。当然,法律需要的是事实;3、光化县法院七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结论和襄地中院八二年呈上第13号结论哪里去了?如果地中院未报,要问郑国光为什么要扣下这些材料;如果是省高院刑二庭未看见或疏忽,请查找把它添上去我们再进行论争。至于什么‘以极为下流的言词’,我不知刑二庭的法官想过没有:是郑犯一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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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鉴于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为代表的极个别司法腐败分子头脑发热甚至发狂。所以在〈〈我的一点想法〉〉中苦口婆心地奉劝“湖北省高级法院刑二庭法官稍微冷静那么一点,多少学习几页〈〈邓小平文选〉〉,在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上走半分,结合实际调查研究,勇于思考该做点什么,应敢于负责,而不能象小平同志所批评的那样‘照抄照转照搬’,我相信:这对党、对人民、对自己都是有益的。”很可惜,根本不顾事实真相的、刁悍的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为代表的极个别司法腐败分子的老虎屁股摸不得,加之权欲重,好大喜功,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家长制作风严重。对邓小平同志的“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的重要指示,恨得要死,怕得要命。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法学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却不敢组织湖北省法院系统内的法学硕士、博士,对〈〈控告书〉〉中所提供的线索——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真伪及光化县(77)法刑字第31号判决所涉及的案件事实真相,进行专家论证?!可见吴院长将自身的无赖混混、政治流氓和市侩流氓的本性发挥得淋漓尽致。公然摆出一幅“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式。公然与党和人民为敌,拒绝交出涉案的0087048
号原始发票给湖北省公安厅鉴定字迹。由于吴院长缺乏高级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的人格魅力。他身边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人愿意帮助吴院长提高认识,指出不顾事实真相,合伙故意协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严重后果,所以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身边的工作人员甚至敢借用他的高院院长权威胡作非为。公正是天平不变的刻度,丝毫不差万无一失。公正是法律准确的适用,失之毫厘就会谬之千里。湖北省高院刑二庭在专项整改活动集中整改阶段认真查摆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时,查摆出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时,尚且使用“少数”案件办案质量“还不是很高”一类的恭谦之词,让海内外媒体记者和控告人听起来理直而气不壮。感到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为代表的极个别司法败类解剖自己怕严、亮出问题怕丑、触及思想怕痛。因为法院的每一份判决都关乎着社会的稳定。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对案件的感受往往会转化为他们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效果的评判。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审判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要提高全面准确地观察分析形势和处
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协调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所以在捕风捉影、牵强附会的襄樊中院(84)樊法刑二上字第146号裁定中却变成为“'指责'湖北省高院刑二庭法官多少学习几页〈〈邓小平文选〉〉”,难道说博大精深的邓小平理论在吴院长为代表的极个别人眼里是毒草?!更有甚者进行栽赃陷害打击报复控告人。迫使海内外媒体记者和控告人徐建军不得不借助海内外媒体质疑: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并让院长吴家友正面回答,同时恳请中纪委、公安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直接派员核察控告案提供的线索并追查:究竟是出自何人之口说“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是‘妓女院’,郑国光是‘妓女院二老板’‘郑国耻’”。

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这是千古不移的真理。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源于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基本划分,三种权力独立行使又相互制衡,防止权力滥用。在中国(P·R·C),人大监督是一项宪法原则,人民代表大会不仅仅是立法机关,而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源。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服从于中国(P·R·C)议行合一的根本政治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宪法职责的体制保障。具体到审判活动中,法官根据自己的法律良知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即心证),自主决定适用法律并作出裁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而将“纸面正义”与社会现实相结合,转换、落实成“行动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这里面牵涉到法官如何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和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这就要求法官在准确把握法律尺度的同时,运用通常的社会生活经验,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对矛盾纠纷的问题实质作出合理判断,进而依法作出裁判。如果法官所作的裁判不合情理,或者不适度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甚至徇情枉法,导致“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轻易
失守,就会引起人民群众对法官的不信任,从而影响司法权威。据〈〈法制日报〉〉2004年10月26日〈〈从“再再再审”怪圈看法官的良知〉〉披露:“湖北有一件案情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历时6年半,两次审理,两次抗诉,三次再审,最终还是该案被告——港独资房地产公司败诉而告终。随后,因为武汉市中院原副院长柯昌信受贿案发,败诉的根源最终大白于天下。一个几经复查再再再审的怪圈的案子,只有当柯院长被抓后才得以真相大白,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和纳税人的钱。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当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被抓后,才能彻底查清院长吴家友涉嫌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隐案不报、压案不查、拒绝交出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张狂地玩弄、蒙骗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合伙故意协助他人故意采用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手法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徇私枉法、或明或暗地包庇、袒护、纵容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0087048号发票的鉴定结论而陷害公安厅干警作虚假鉴定的恶性袭扰警察的恶性刑事案件一案。可能有人会说,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个别人狼狈为奸,换手抓背。加之吴院长是第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要采取逮捕措施必须先呈上〈〈关于报请许可对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吴家友依法逮捕的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所以难度大。可是再难也不能牺牲中国大陆(P·R·C)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来放纵吴家友这个高院院长。使高级法院院长的权力游走于法律监督之外而成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更何况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因为逮捕涉案的全国人大代表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法律并没有说拘留吴院长这个冒牌货也需要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尤其令人欣慰的是,新华社哈尔滨2005年9月21日电(记者田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将对以下三类信访交办件进行督办督查:收函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的;反馈的结果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没有做出确切说明的;具备解决信访问题的条件而没有解决信访问题的。可以肯定,只要攻下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涉嫌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隐案不报、压案不查、拒绝交出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张狂地玩弄、蒙骗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合伙故意协助他人故意采用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手法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
,徇私枉法、或明或暗地包庇、袒护、纵容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0087048号发票的鉴定结论而陷害公安厅干警作虚假鉴定的恶性袭扰警察的恶性刑事案件一案这个缺口,然后顺藤摸瓜,肯定会大有收获的。因为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在不断地与反腐败、正义、法律“斗智斗勇”暗暗较量,常干见不得阳光的罪恶勾当。

值得我们额手称庆的是,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早已深入人心。规定信访事项必须在60日内办结。特殊疑难案件最长不得超过90日内办结。控告人有权提出听证,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举。请海内外媒体记者粗略地计算一下,自1981年7月9日发出《控告书》距今24年之久共有多少个90日???假若把2005年5月1日以前只当是腐败亡国的清朝政府的黑暗统治,无法可依,无处说理,可以理解。那么自2005年5月1日至今又有多少个90日?!无人受理控告案,谈何解决控告问题?!把温家宝主持工作的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束之高阁,如同卫生巾弃之不用,又意味着什么???

轻舟已过万重山,继续向前。恳请出席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的中央委员与海内外媒体记者一道,为维护中国(P·R·C)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而紧急呼吁:指控湖北省高院吴院长涉嫌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控告案,究竟是按清朝政府的法律还是按照中国(P·R·C)《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到底应归哪级组织???哪个部门???管辖并依法发出对控告案的《立案通知书》;若该组织的有关部门已瘫痪,失去了应有的执政能力,其上一级机关也应向海内外媒体和公众百姓解释不予立案的理由。对控告案既不立案也不解释不立案的理由,这不是玩弄、蒙骗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将国家主席胡锦涛、总理温家宝、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当成阿斗、法盲和玩偶对待又是什么?!再次恳请出席十六届五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委员和海内外媒体记者撰文斥责湖北省高院吴院长等极个别瞒心昧己的司法腐败分子用流氓手段骗取、套取甚至强取控告人徐建军在《控告书》中指控湖北省高院吴院长涉嫌触犯刑律已构成犯罪的、大量的第一手证据材料的罪恶行径,并勒令湖北省高院吴院长等极个别不法之徒洗心革面,无条件返还上列证据材料的
同时,向国际刑警组织申请对上述证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借助海内外媒体感谢社会各界给予的道义上的支持!感谢各位好心的网民在百忙中将控告人的《控告书》及时予以转贴在论坛或BBS板上!感谢央视《焦点访谈》节目制作组在百忙中将《控告书》所提供的线索及时整理“上报”!感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近年来的老生常谈“您提供的举报信息正在处理,请耐心等待。”特别是《检察日报》在全国率先将《控告书》全文发表在《正义论坛》上!!!感谢《人民日报》网络中心及时将《控告书》转交给《人民日报》群工部处理,并将控告人徐建军在不同时期的《控告书》全文发表在《强国社区》上!!!感谢各省、市、自治区如北京、天津、上海、西藏、内蒙古等人大、政协、政府机关收到《控告书》后及时作了批转!!!感谢……限于篇幅如:浙江省公安厅、海南公安厅、北京市公安局、广东省高级法院、河南省高级法院、山东律师在线、重庆市检察院、中国律师网、《求是》杂志社、中共北京市委《新视野》、最高法院办公厅《法院公报》等等机关、团体给予的支持就不再一一列举、一一回信。太多的感谢汇成一句话:勤劳勇敢的中国人民是伟大的!

涉嫌犯罪的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纵然神通广大,能呼风唤雨。无论怎样找关系,搅混水,也无法遮得住法律的阳光。2005年9月28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下一步要以处理涉检信访案件为切入点深入整改。然而,现在提倡打假,打假商品、打假话,但打假在很多情况下其本身又是一句谎言,打假成了假打,真是一个怪圈。英国培根说:人们喜爱谎言,不仅因为害怕查明真相的艰难困苦,而且因为他们对谎言本身具有一种腐朽的爱好。伏尔泰说:“说出真实的思想是人生的极大安慰,现出真实,不仅需要胆量,更需要智慧。”考虑到最高检察院举报中心连续几年来一直以“您所提供的举报信息正在处理,请耐心等待……”来遮掩搪塞。但这充分说明了按照中国(P·R·C)《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涉及省高级法院院长的职务犯罪案件理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不过因为最高检察院人浮于事、办事效率很低,“请耐心等待”而已。然而控告人徐建军始终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该出手时就出手、永保共产党员先进性的“真检察长”,是党和人民长期培养并信得过的懂法、信法、依法
办事的好干部、铁包公。虽然全世界爱好和平、拥有正义感的各位网民对中国大陆(P·R·C)有关部门对控告人徐建军的控告顶拖不办、互相推诿扯皮;对湖北省高级法院吴家友院长的涉嫌犯罪的事实真相心知肚明。但揭不揭开这个盖子、敢不敢动真格,对湖北省高级法院吴院长为被告的控告案立案侦查并及时发出《立案通知书》?!还要看出席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的中央委员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及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

海内外媒体记者和控告人徐建军相信,随着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的召开,在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触犯刑律,涉嫌犯罪问题的处理上,执政党一定会兑现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承诺的决心。更需要大量勇于仗义执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具有民族自豪感、自信心、政治上成熟的中共中央委员将种种“司法败类”和“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触犯刑律已构成犯罪的高级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吴家友”拎出来当面质询。

此致

中共第十六届五中全会全体中委、中纪委、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及海内外媒体记者

控告人:徐建军

2005年10月8日



详细通讯地址:中国大陆(P·R·C)湖北省老河口市胜利路原日杂公司

邮 编:441800 QQ:87339659

E-mail: xujianjun3333@163.com xujianjun3333@tom.com

xujianjun3333@126.com xujianjun19568@hotmail.com

附件:1981年7月9日《控告书》——0087048号发票哪里去了???4184410转帐支票是怎么一回事???

备注:最高人民检察院www.spp.gov.cn网上举报对本《控告书》的处理结果查询密码是:3675ff9e1d6822db 特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特别是被香港媒体赞誉为“徐大炮”的年逾九旬的香港《镜报》社长徐四民及时将此《控告书》递交给国家主席胡锦涛、总理温家宝、公安部长周永康、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最高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的同时,在百忙中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尽可能多地将本《控告书》发表在全国各地各级政府、人大、政协和公、检、法、司等网络BBS板上。若你对《控告书》感兴趣也可在搜狗引擎里键入“湖北省高院院长吴家友”或更简单键入“吴家友”三个字开始搜索,欣赏各位网民在国际互联网上转贴的《控告书》。同时敬告各位好心的网民,本《控告书》版权所有,不得粘贴到不严肃的网站上
水中仙子
什么东西不喜欢这样的东西!!!!!!!!!!!!!!!!!!!!!!妹妹好漂亮
菩提子
真的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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