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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入境美国之21条
2004-04-18       北京加世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点击: 2278
不许入境美国之21条
    美国的法律规定,如申请者有以下二十一种情况中任何一种,其申请将被拒绝:
    (1) 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里有刑事犯罪记录;
    (2) 有任何欺诈行为者,包括伪造签证或使用伪造文件;
    (3) 在申请美国合法移民时,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证明,包括申请者的的移民申请历史,以及对雇主提供的资格证明;
    (4) 1998年1月14日以后,在美国非法滞留超过180天以上者;
    (5) 曾在美国境内,持有F-1(学生)签证,违反有关规定之后在美国境外未满5年者;
    (6) 曾被美国政府勒令强制出境或要求主动离境,在出境后未申请豁免或在5年内意欲再度进入美国者;
    (7) 曾在美国境内因刑事犯罪而被判强制离境者;
    (8) 具有任何因申请者自身原因而影响其成为美国永久公民的移民记录者;
    (9) 患有传染性的有害公众健康者;
    (10) 欲图在美国实行一夫多妻制者;
    (11) 曾经或正在从事卖淫或商业犯罪行为者;
    (12) 美国移民局(INS)或美国驻外使馆官员认定赴美后可能成为公众负担者;
    (13) 美国移民局(INS)或美国驻外使馆官员了解或有证据相信其曾犯有或意图从事间谍活动、蓄意破坏、回避或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以及有恐怖活动记录者;
    (14) 美国移民局(INS)或美国驻外使馆官员有证据相信其入境或在美国欲从事的活动将可能严重影响美国的外交政策者;
    (15) 曾参与纳粹,从事屠杀或种族灭绝活动者;
    (16) 依据美国联邦或州法律,因某种目的或利益而谎称为美国公民者;
    (17) 除其直系血缘亲属外,曾故意唆使、协助及鼓励非美国公民非法进入美国者;
    (18) 强行拐带已被法庭判定具有合法监护权之美国公民的子女者;
    (19) 依据美国联邦税法未能完税者(如曾在美国居留);
    (20) 除了某些特殊的国家外,申请者未能提供成为美国合法永久公民必须之证明,如无犯罪记录、雇主担保证明者;
    (21) 无力胜任美国雇主担保之职业者。
责任编辑: ushu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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